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815號債 權 人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3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