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
- 債權人
- 許展榕
- 債務人
- 讚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連明
(清算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97年7月12日 │268,100元 │97年7月14日 │0000000 │├───┼─────────┼───────────┼───────────┼───────────┤│002 │97年7月15日 │385,600元 │97年7月16日 │0000000 │├───┼─────────┼───────────┼───────────┼───────────┤│003 │97年7月30日 │220,000元 │97年7月31日 │0000000 │├───┼─────────┼───────────┼───────────┼───────────┤│004 │97年7月31日 │314,100元 │98年7月30日 │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