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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

債權人
許展榕
債務人
讚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明

(清算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1875號│├───┬─────────┬───────────┬───────────┬───────────┤│編 號│發票 日  │ 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 新 臺 幣 ) │││├───┼─────────┼───────────┼───────────┼───────────┤│001  │97年7月12日 │268,100元 │97年7月14日 │0000000 │├───┼─────────┼───────────┼───────────┼───────────┤│002  │97年7月15日 │385,600元 │97年7月16日 │0000000 │├───┼─────────┼───────────┼───────────┼───────────┤│003  │97年7月30日 │220,000元 │97年7月31日 │0000000 │├───┼─────────┼───────────┼───────────┼───────────┤│004  │97年7月31日 │314,100元 │98年7月30日 │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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