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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138號

債權人
豐碩文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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