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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聲請對債務人順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超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票號0000000 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7年12月1 日起算,債權人就票號0000000 超過民國97年12月1 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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