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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619號

債權人
屹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林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林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一)該 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補 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補清算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 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未省略),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98年9 月2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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