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8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871號
- 債權人
- 林鴻祥即冠益工程行
- 債務人
- 明勳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秉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