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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債權人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忠
債務人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鉅霖
債務人
債務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雲
債務人
陳榮陞(原名陳榮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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