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 債權人
-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忠
- 債務人
-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鉅霖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雲
- 債務人
- 陳榮陞(原名陳榮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