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4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458號
- 債權人
- 詮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未屆期部分之請求及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雙方約定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並有切結書影本可稽,債權人請求全數金額,自屬無據。另查,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綜上,故除對未屆期部分之請求及利息超過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