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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
債 權 人
金贔防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住所設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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