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 權 人 坤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傑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支票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日,除票號0000000 之支票付款提示日民國97年12月17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