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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請人
羅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編號│發 票 人│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1 │聯成金屬製│聯邦銀行北三重│98年1月31日 │ │826,659元 │0000000 │ ││ │造廠股份有│分行 │ │ │ │ │ ││ │限公司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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