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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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