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聲 請 人 王尹君原名王宜君.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王尹君更生事 件,定98年8月21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 人會議,關於債權表異議部分,債務人主張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違約金應為0元,此部分經本院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黃小姐聯繫(電話:00000000轉分機3792)結果,確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為:信用卡債權本金83,519元、現金卡本金96,893,利息、違約金均為0元,合計180,412元,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表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已另製作更正之債權表送達,故債權總額應以修正債權表之總額即3, 087,540元為計算基礎,合先敘明。 經查,聲請人現於台北市大峰奢華服室有限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勞健保640元、伙食3,000元、交通2,000元、房租6,000元、水電500元、電話500元、生活用品750元,共計13,390元。(房租部分因為住友人家, 朋友暫時不收債務人房租)。清償方案為清償八年、分96期,其中第1期至第3期,每月12,000元。第4期至第96期,每 月14,000元。合計清償1,338,000元,占債權總額3,087,540元之43.335%。另查債務人名下尚有南山人壽保險、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列之益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該保單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指定受益人均為債務人母親,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債務人母親復不願解約,又股票均已下市並無價值,是除固定薪資外,債務人已別無其他財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8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債務人於本院98年8月 21日債權人會議時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審酌債務人收支狀況、清償能力等,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 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 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烱昆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 │聲請人王尹君(原名王宜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第1-3期每月│聯絡電話 │匯款帳號(或繳款│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10日(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清償12,000元│ │方式) │ │人 │ │額合計3,08│;第4-96期每月10日(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 │ │ │ │7,540元新 │)清償14,000元,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台幣/元) │合計清償1,338,000元,占債權總額3,087, │ │ │ │ │ │ │540元之43.335%。 │ │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3期(以債權 │第4-95期│第96期每期│ │ │ │ │ │權額(新台│比例乘以每月還款│每期應繳│應繳納金額│ │ │ │ │ │幣/元) │金額12,000元,遇│納金額(│(第4-95期│ │ │ │ │ │ │有小數點均無條件│以債權比│共92期期間│ │ │ │ │ │ │進位至個位數字)│例乘以14│,每月14,0│ │ │ │ │ │ │ │,000元,│05元較每月│ │ │ │ │ │ │ │遇有小數│14,000元多│ │ │ │ │ │ ├───┬────┤點均無條│出5元,即 │ │ │ │ │ │ │第1-2 │第3期( │件進位至│已預繳460 │ │ │ │ │ │ │期每期│第1-3期 │個位數字│元,是第96│ │ │ │ │ │ │應繳納│應繳納 │) │期以14,000│ │ │ │ │ │ │金額 │36,000元│ │-460-第3期│ │ │ │ │ │ │ │,扣除第│ │預繳之7元 │ │ │ │ │ │ │ │1-2 期共│ │=13,533元│ │ │ │ │ │ │ │已繳納之│ │乘以債權比│ │ │ │ │ │ │ │24,008元│ │例為計算基│ │ │ │ │ │ │ │,第3期 │ │礎,計算每│ │ │ │ │ │ │ │即以11, │ │月償還金額│ │ │ │ │ │ │ │992元乘 │ │遇有小數點│ │ │ │ │ │ │ │以債權比│ │者,均無條│ │ │ │ │ │ │ │例為計算│ │件進位至個│ │ │ │ │ │ │ │基礎) │ │位數字) │ │ │ ├─────┼─────┼─────┼───┼────┼────┼─────┼──────┼────────┤ │萬泰商業銀│7.19% │221,897 │863 │863 │1,007 │974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行股份有限│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華南商業銀│2.02% │62,332 │243 │243 │283 │274 │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行股份有限│ │ │ │ │ │ │9 │確定後,由債權人│ │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台北富邦商│2.08% │64,368 │250 │250 │292 │282 │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業銀行股份│ │ │ │ │ │ │8 │確定後,由債權人│ │有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國泰世華商│17.69% │546,088 │2,123 │2,122 │2,477 │2,394 │00000000-000│還款帳號: │ │業銀行股份│ │ │ │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有限公司 │ │ │ │ │ │ │ │(013)仁愛分行 │ │ │ │ │ │ │ │ │ │(2011) │ │ │ │ │ │ │ │ │ │1.帳號:8230-31-│ │ │ │ │ │ │ │ │ │00000000(共14碼│ │ │ │ │ │ │ │ │ │) │ │ │ │ │ │ │ │ │ │2.戶名:國泰世華│ │ │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本行臨櫃繳款或│ │ │ │ │ │ │ │ │ │ATM轉帳或跨行轉 │ │ │ │ │ │ │ │ │ │帳,請自行選擇繳│ │ │ │ │ │ │ │ │ │款方式。 │ │ │ │ │ │ │ │ │ │注意:以上匯款帳│ │ │ │ │ │ │ │ │ │號係依債權人陳報│ │ │ │ │ │ │ │ │ │狀載列,惟聲請人│ │ │ │ │ │ │ │ │ │於裁定確定後匯款│ │ │ │ │ │ │ │ │ │前,請務必與債權│ │ │ │ │ │ │ │ │ │人再次確認,以免│ │ │ │ │ │ │ │ │ │匯款錯誤。 │ ├─────┼─────┼─────┼───┼────┼────┼─────┼──────┼────────┤ │美商花旗商│4.7% │145,030 │564 │564 │658 │637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業銀行股份│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有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香港商香港│5.1% │157,609 │612 │612 │714 │691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上海匯豐銀│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行股份有限│ │ │ │ │ │ │ │通知聲請人 │ │公司 │ │ │ │ │ │ │ │ │ ├─────┼─────┼─────┼───┼────┼────┼─────┼──────┼────────┤ │大台北商業│8.53% │263,369 │1,024 │1,023 │1,195 │1,155 │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銀行股份有│ │ │ │ │ │ │5 │確定後,由債權人│ │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臺灣新光商│5.09% │157,182 │611 │611 │713 │689 │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業銀行股份│ │ │ │ │ │ │5 │確定後,由債權人│ │有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永豐商業銀│1.75% │53,931 │210 │210 │245 │237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行股份有限│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台新國際商│18.89% │583,103 │2,267 │2,266 │2,645 │2,557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業銀行股份│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有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日盛國際商│10.62% │328,043 │1,275 │1,274 │1,487 │1,438 │00000000-000│1.匯款帳號: │ │業銀行股份│ │ │ │ │ │ │5 │000-0000000-0000│ │有限公司 │ │ │ │ │ │ │ │2.日盛銀行(銀行│ │ │ │ │ │ │ │ │ │代碼815) │ │ │ │ │ │ │ │ │ │3.解款行:延平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4.戶名:王尹君 │ │ │ │ │ │ │ │ │ │注意:以上帳號係│ │ │ │ │ │ │ │ │ │依照債權人陳報狀│ │ │ │ │ │ │ │ │ │載列,惟裁定確定│ │ │ │ │ │ │ │ │ │後匯款前,請聲請│ │ │ │ │ │ │ │ │ │人務必與債權人再│ │ │ │ │ │ │ │ │ │次確認,以免匯款│ │ │ │ │ │ │ │ │ │錯誤。 │ ├─────┼─────┼─────┼───┼────┼────┼─────┼──────┼────────┤ │中國信託商│5.84% │180,412 │701 │701 │818 │791 │00000000-000│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業銀行股份│ │ │ │ │ │ │5 │確定後,由債權人│ │有限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慶豐商業銀│5.94% │183,363 │713 │713 │832 │804 │00000000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行股份有限│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公司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友邦國際商│4.56% │140,813 │548 │547 │639 │618 │00000000 │1.劃撥戶名:友邦│ │業銀行股份│ │ │ │ │ │ │ │國際信用卡股份有│ │有限公司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2.劃撥帳號:1933│ │ │ │ │ │ │ │ │ │5188 │ │ │ │ │ │ │ │ │ │3.通訊欄填寫聲請│ │ │ │ │ │ │ │ │ │人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793 │ │ │ │ │ │ │ │ │ │注意:以上匯款方│ │ │ │ │ │ │ │ │ │式係依照債權人陳│ │ │ │ │ │ │ │ │ │報狀載列,惟裁定│ │ │ │ │ │ │ │ │ │確定後,聲請人匯│ │ │ │ │ │ │ │ │ │款前請務必與債權│ │ │ │ │ │ │ │ │ │人再次確認,以免│ │ │ │ │ │ │ │ │ │匯款錯誤。 │ ├─────┼─────┼─────┼───┼────┼────┼─────┼──────┼────────┤ │合計 │100% │3,087,540 │12,004│11,999 │14,005 │13,541 │ │ │ │ │ │ ├───┴────┼────┴─────┤ │ │ │ │ │ │每月12,000,共3 │每月14,000,共93期,│ │ │ │ │ │ │期,應付總額: │應付總額:1,302,000 │ │ │ │ │ │ │36,000 │ │ │ │ │ │ │ ├────────┼──────────┤ │ │ │ │ │ │實付:36,007(多│實付:1,302,001(多 │ │ │ │ │ │ │餘7 元於第96期調│餘1元由於聲請人負擔 │ │ │ │ │ │ │整) │) │ │ │ │ │ │ ├────────┴──────────┤ │ │ │ │ │ │實付總額:1,338,001(多餘1元由聲請人負│ │ │ │ │ │ │擔)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以每期還款金額元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 │ │ 位至個位數字,於第96期調整清償金額,進位後多餘1元由聲請人負擔。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 │ │ 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或繳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 │ │ 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