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6號聲 請 人 婁如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婁如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5年度、96年度、97年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於98年10月18日提出之98年8月、9月之薪資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18, 000元,共計清償96期即八年,總計1,728,000元,佔本院98年8月14日編造之已確定債權表總額4,971,392元之34.75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婁如峯任職於八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張每月固定收入為31,200元(總時薪30,000元加上伙食補助1,200元),有卷附98年10月12日債務人提出之98年8月、9 月之薪資表以供釋明,查債務人96年度全年薪資所得為333,022元、97年度全年薪資所得為335,140元,平均兩年月收入為27,840元(計算式如下:333,022+335,140/24),債務人主張更生履行期間每月固定收入,尚高於兩年前平均收入3,360元,故以聲請人之主張之31,200元為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之固定收入。 (二)債務人婁如峯與配偶戴中岳兩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名,分別為民國91年、民國96年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均應尚未成年,債務人婁如峯於98年9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開 庭詢問時,所提出之每月必要支出中,各項支出尚稱合理(膳食費用4,000元、水電瓦斯費用負擔500元、交通費1,000元、兩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6,833元、房租負擔2,000 元,共計14,333元),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312,000元 扣除必要費用14,333元,僅餘16,867元以供履行更生方案,惟債務人為謀求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妥協,願與配偶協商,請其協助生活必要支出支出,而提出每月18,000元之更生方案,故債務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履行金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餘13,200元,可認已竭盡所能撙節開支,具更生方案履行之誠意。 (三)債務人婁如峯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雖僅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4.758%,惟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應列入考量,尚應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一切客觀情勢綜合觀察;查本件債務人婁如峯與配偶戴中岳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均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又債務人與配偶均有正職工作,故未成年子女戴郡儀(96年9 月11日生)亦須交由保母照顧,有債務人提出之保母費用收據以供釋明,查債務人為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已將家庭開銷之大部分委由其配偶戴中岳支付,又配偶戴中岳亦有負債高達2,034,731元,並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 14,052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4398 號民事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影本各一份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可見債務人婁如峯之配偶協助負擔其家庭生活開支之能力亦有限。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6號債務人婁如峯更生方案暨 計算分配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聲請人即債務人婁如峯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 │ 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18,000元,總共清償96期,合計清償 │ │ 1,728,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清償期間 │ │ ,提高清償成數。 │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2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 │ │ 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 │乘以債權比│10,000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 │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 │計算)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1 │股份有限公司 │771,828 │268,279 │ 2,795 │ 2,754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2 │有限公司 │286,925 │99,732 │ 1,039 │ 1,027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 3 │股份有限公司 │445,354 │ │ │ │ │ │(含友邦國際信用│(185,956+│154,800 │ 1,612 │ 1,660 │ │ │卡股份有限公司讓│259,398) │ │ │ │ │ │與債權) │ │ │ │ │ ├──┼────────┼─────┼─────┼──────┼──────┤ │ │花旗(臺灣)商業│ │ │ │ │ │ 4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633 │18,295 │ 191 │ 150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5 │股份有限公司 │286,231 │99,491 │ 1,036 │ 1,071 │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 │ │ │ │ │ 6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1,216,063 │422,690 │ 4,403 │ 4,405 │ │ │司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 7 │有限公司 │391,650 │136,133 │ 1,418 │ 1,423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 │ │ │ │ 8 │有限公司 │312,090 │108,479 │ 1,130 │ 1,129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 9 │股份有限公司 │55,620 │19,333 │ 201 │ 238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10 │有限公司 │180,629 │62,784 │ 654 │ 65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11 │股份有限公司 │810,375 │281,677 │ 2,934 │ 2,947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 │ │ │ │12 │有限公司 │161,994 │56,307 │ 587 │ 542 │ ├──┼────────┼─────┼─────┼──────┼──────┤ │ │ │ │ │ │ │ │總計│ │4,971,392 │1,728,000 │ 18,000 │ 18,000 │ │ │ │ │ │ │ │ ├──┴────────┴─────┴─────┴──────┴──────┤ │參、備註 │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8年8月14日編造之債權表計算。 │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 └─────────────────────────────────────┘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 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