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聲 請 人 程麗秋 代 理 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聲請人程麗秋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1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98年10月2日詢問債務人、98年12月16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000巷00號2樓,共同居住者計有聲請人、聲請人配偶陳柄全(72年次,26歲)、子陳祐緯(1歲)、聲請人配偶之母親、 大伯小孩,合計五人。母親程李金蓮未與聲請人共同居住,現住雲林西螺自有房地。 聲請人配偶94年10月28日至97年4月7日曾於台北縣機踏車服務職業公會任職,工作內容為機踏車排氣管電焊,因公司裁員離職。97年6月5日至97年6月30日曾於信大機械京城有限 公司任職,收入30,300元,因收入不穩,其後離職。聲請人幼子於97年出生,聲請人配偶離職後靠打零工貼補家用。聲請人配偶現因胰臟炎住院(新店慈濟醫院),近期無法工作。聲請人配偶之母親現於遠東百貨擔任清潔人員,工作時間自上午8時至晚上10時,每月收入2萬餘,房租12,000元與聲請人共同分擔。 據卷附聲請人財產收入資料:據卷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95年度平均所得29,808元(元亨利通、東森得易購台北分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96年平均所得(興奇科技、元亨利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3,041元、97年度平均所得每月15,396.91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元。98年1月 至7月收入情形:聲請人透過104人力銀行覓得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98年1月收入24,000、2月24,193、3月25,800、4月25,800、5月25,800、6月25,800、7月25,800,平均收入25,800元(未扣除勞健保)。聲請人於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無薪資以外之年終、其他收入,工作內容係新車售後服務、問卷調查、進場保養、客訴電話接聽等。 本院詢問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平穩,為何離職?聲請人稱「之前因為內部有滿大的人事異動,福利變不好,之前可能固定時段,之後就不固定了。午班、夜班都要輪值,日夜顛倒,我身體不好,沒有辦法作。」聲請人前於元亨利通、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均有28,800元以上,離職原因聲請人稱元亨利通當時因係派遣公司,派遣之至威寶公司並未擔任正職員工,且威寶內部政策更易、福利日漸縮減,故更換工作至興奇科技,於興奇科技時,經常請假回去照顧父親,直至父親往生,因請假過多故離職。 98年10月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25,800元,扣除勞 健保約24,500元,必要支出房租5,000(關於債權人質疑住 所為親戚住所,債務人並未給付租金一事,此部分已請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切結書等證明,若查有欺瞞不實,可立即陳報本院)、伙食6,000、水電1,000、電話1,000、交通500、女性用品1,000,合計14,500元。願提出每月12,000元,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若 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惟因先生胰臟炎住院等因素,請求於99年1 月開始履行。清償金額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58.26%。 98年12月16日債權人會議時,聲請人修正更生方案如下:收入支出情形同98年10月2日債務人詢問所載,惟聲請人配偶 現因病住院,聲請人請求將更生方案調整為清償八年(共96期),第一年(第1-12期)每月清償5,000元,第二年至第 八年(第13-96期)每月清償13,000元,清償金額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58.26%。(清償金額、成數同98年10月2日所提更生方案。)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2日債務人詢問時,願撙節支出、提出每月12,000 元之清償方案,並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其後雖因斟酌配 偶病況,調整更生方案為第一年每月5,000,第二年至第八 年每月13,000,其清償總金額、清償成數並無變化,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 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1號 │ │聲請人程麗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首期繳款日│99年1月15日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期),第1年│匯款帳號(或繳│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第1-12期)每期清償5,000元,第二年至第八 │款方式) │ │人 │ │額合計 │年(13-96期)每期清償13,000元。清償金額 │ │ │ │ │1,977,335 │1,152,000,占債權總額1,977,335之58.26%。 │ │ │ │ │(新台幣/ │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 │ │ │元) │)按時匯款於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12期(以│第13-95期( │第96期(以還款│ │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5,00│以還款金額13│總額1,152,000 │ │ │ │ │幣/元) │0乘以債權比 │,000乘以債權│扣除第1-95期已│ │ │ │ │ │例,遇有小數│比例,遇有小│還款金額1,139,│ │ │ │ │ │點均無條件進│數點均無條件│487=12,513為 │ │ │ │ │ │位至個位數字│進位至個位數│還款金額,乘以│ │ │ │ │ │) │字) │債權比例,遇有│ │ │ │ │ │ │ │小數點均無條件│ │ │ │ │ │ │ │進位至個位數字│ │ │ │ │ │ │ │) │ │ ├─────┼─────┼─────┼──────┼──────┼───────┼───────┤ │香港上海匯│8.49% │167,808 │425 │1,104 │1,062 │認可更生方案裁│ │豐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33.14% │655,335 │1,658 │4,309 │4,148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10.65% │210,530 │533 │1,385 │1,333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花旗(臺灣│2.34% │46,314 │118 │305 │294 │認可更生方案裁│ │)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11.27% │222,753 │564 │1,465 │1,410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3.66% │72,364 │183 │476 │458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15.14% │299,353 │757 │1,969 │1,89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2.91% │57,483 │146 │378 │364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1.52% │30,081 │77 │198 │191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10.89% │215,314 │545 │1,416 │1,363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合計 │100% │1,977,335 │5,006(每期 │13,005(每期│12,518(多餘5 │ │ │ │ │ │多餘6元於第 │多餘5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96期調整) │96期調整)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 │ │ 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首期繳款日:99年1月15日。 │ │ │三、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 │ │ 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 ,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 │ │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