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6號聲 請 人 謝國正 即 債務人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自陳任職於杏林新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38,051元,依據債務人提出由雇主出具97年11至98年10月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薪資單明細97年11至98年10月平均應發薪資為41,050元〔(41150+41050+39500+41050+42400+41150+40100+41900+41100+41050+41150+41000)/12〕。惟扣除每月代扣之所得稅680元、勞保費1,776元、福利金173元、眷屬健保費360元,則97年11月至98年10月平均實領薪資為38,061(00000-000-0000-000-000),若再加計在債務人自陳每月尚有兼職計程車收入 2,000元,則債務人每月收入應有40,061元,債務人另自陳97年度尚領有年終獎金48,000元。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40,051元,應屬合理可信;而因年終將金係屬不固定之收入,因此債務人以每年32,000元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年終獎金收入,亦屬合理。 (二)債務人於98年11月26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八年),每期支付20,627元,共給付96期,另於每年年終時增加給付32,000元(8期),合計清償新台幣2,236,192元,清償比例57.67%(更生債權為3,877,504元)本院於98年12月 1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9,424元,包含伙食費5,400元,交通費1,500元,通訊費700元,水電瓦斯費 1,600元(家庭本項支出3,200元,配偶負擔一半),扶養費 8,518元(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7年次及92年次)、管理費1,706元。扣除扶養費,債務人個人支出每月 10,906元,約相當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且按「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訂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而訂定,其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家庭,因此各類社會福利補助門檻多引用此一標準訂定。因此檢視債務人之每月個人支出既已控制在相當於於此一標準,且債務人並願將難以查證之兼差收入誠實核列於更生方案中,足證明債務人具相當之還款並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提高還款金額。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 57.67%,且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其中88期應還 │ │ 20,627元,餘8期因包含年終獎金每年32,000元,故於領取年終獎金之次月當期, │ │ 即每年每逢3月應還52,627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3,877,504元 │ │4.總清償金額:2,236,192元 │ │5.總清償比例:57.6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 (A) │(B)(每年 │ │ │ │ │ │ │發年終獎金之│ │ │ │ │ │ │次月) │ ├──┼────────┼─────┼─────┼──────┼──────┤ │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424,297 │ 244,696 │ 2,257 │ 5,7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331,289 │ 767,768 │ 7,082 │ 18,069 │ │ │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1,967 │ 58,808 │ 543 │ 1,3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4 │花旗(台灣)商業│ 96,673 │ 55,752 │ 514 │ 1,315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182,716 │ 105,376 │ 972 │ 2,480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 │司 │ │ │ │ │ ├──┼────────┼─────┼─────┼──────┼──────┤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74,123 │ 158,088 │ 1,458 │ 3,7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32,823 │ 595,640 │ 5,494 │ 14,0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14,949 │ 181,632 │ 1,676 │ 4,2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118,667 │ 68,432 │ 631 │ 1,6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3,877,504 │2,236,192 │ 20,627 │ 52,627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A)*88 + 每期分配金額(B)*8。 │ │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