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戴庭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戴庭莘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3 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債權人會議、98年10月5日詢問債 務人,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6,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勞健保1,040、所得稅平均每月1,000元、房租6,000 元、交通1,000元、伙食4,000元、電話800元、水電875元、瓦斯425元、雜費1,500元、扶養費用0元,合計16,6 40元。更生方案清償八年(96期),每月還款21,000元,清償金額2,016,000,占債權總額4,533,459之44.46%。聲請人前遭 扣薪三年,每月扣薪約12,000元。經向聲請人服務單位查詢,扣薪金額均已轉出。 據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96年曾於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從事餐廳工作,月薪平均27,950元,因扣薪問題,主管頗有微詞,故而離職。97年7月曾 於勝成餐飲任職,該時擔任外場領班,每月薪資42,000元,亦因扣薪原因,且該工作須接觸財務,主管顧慮,亦已離職。98年年初於愛的世界任職,因該店生意欠佳,且聲請人為新進同事,公司留任資深人員,故離職。其後曾短期從事路邊攤工作,末由同事介紹,現於岩島股份有限公司(即美麗華)任職,每月收入36,000元。 聲請人現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3巷50號4樓租屋處所,每月租金12,000元,共同居住者有聲請人及聲請人同事,故每月房租應為6,000元。租屋處所已居住兩年餘,前曾居住 台北縣汐止市○○街租屋處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三段70巷115號2樓現為聲請人阿姨居住。聲請人父母現與聲請人胞弟(今年22歲)住桃園。胞弟現就讀萬能技術學院,父親為倉儲司機,每月收入約36,000元,母親為百貨公司停車場收費員,每月收入20,000元,桃園住所房貸於今年九月繳畢。因聲請人前曾參與台北市保母課程,故戶籍遷移至台北市內湖,實際戶籍地應為桃園。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5日債務人 詢問時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審酌聲請人家庭狀況、薪資 能力、收入支出情形等,信已盡力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故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古紹霖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7號 │ │聲請人戴庭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首期繳款日│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之該月8號,即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確定證 │ │ │明後,已逾該月8號,則以次月8號為首期繳款日。)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期│匯款帳號(或繳│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清償21,000元。 │款方式) │ │人 │ │額合計4,53│聲請人應於每月8號(遇有假日則順 │ │ │ │ │3,459元新 │延至上班日)按時匯款,匯款費用由│ │ │ │ │台幣/元) │聲請人負擔。 │ │ │ │ │ │清償金額2,016,000 ,占債權總額4,│ │ │ │ │ │533,459之44.46%。 │ │ │ │ ├─────┼──────┬─────────┤ │ │ │ │各債權人債│1-5期(以還 │96期(以還款總金額│ │ │ │ │權額(新台│款金額21,000│2,016,000扣除第1-9│ │ │ │ │幣/元) │乘以債權比例│5 期已還款金額199,│ │ │ │ │ │,遇有小數點│5,760=20,240為計 │ │ │ │ │ │均無條件進位│算金額,乘以債權比│ │ │ │ │ │至個位數字)│例,遇有小數點均無│ │ │ │ │ │ │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中國信託商│4.7% │212,847 │987 │952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4.81% │217,935 │1,011 │974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6.1% │276,400 │1,281 │1,23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15.63% │708,790 │3,283 │3,164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4.46% │202,331 │937 │903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8.28% │375,352 │1,739 │1,676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花旗(臺灣│3.85% │174,361 │809 │780 │認可更生方案裁│ │)商業銀行│ │ │ │ │定確定後,由債│ │股份有限公│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司 │ │ │ │ │ │ ├─────┼─────┼─────┼──────┼─────────┼───────┤ │日盛國際商│13.44% │609,341 │2,823 │2,721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5.11% │231,536 │1,074 │1,035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8.52% │386,116 │1,790 │1,72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2.79% │126,563 │586 │565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匯誠第一資│10.82% │490,552 │2,273 │2,190 │認可更生方案裁│ │產管理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11.5% │521,335 │2,415 │2,328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合計 │100% │4,533,459 │21,008(每期│20,248(多餘8元由 │ │ │ │ │ │多餘8元於第 │聲請人負擔) │ │ │ │ │ │96期調整)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 │ │ ,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8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 │ │ │ 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 │ │ 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 │ │ 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 │ │ 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 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