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5號聲 請 人 王惠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惠萍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9日於本 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會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前四年每月8,000元、後四年每月13,00 0元。另中國人壽保險、新光人壽保險解約價值合計97,438元(6,925+20,583+69,930=97,438元),於更生方案 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1,105,438元,占債權總額4,424,932之24.98%。聲請人於是每月10 日按時匯款予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因聲請人無力清償,且與南部友人邱仕儀曾有借款,現該車交邱仕儀使用收益,車貸部分由邱仕儀處理。 經查聲請人現住台北縣蘆洲市○○路222巷32弄21號1樓,每月租金5,000元,與子馬華鑫(84年次,14歲)共二人同住 。聲請人女兒馬華婷(79年次,21歲)自98年9月南下高雄 ,現就讀文藻技術學院一年級,於學校附近打工、租屋。高雄地區無親戚可支援聲請人女兒。 台北縣蘆洲市○○路78號2樓為聲請人前租屋處所,居住至 去年七月,其後因屋主收回自住,遷移至蘆洲市台北縣蘆洲市○○路222巷32弄21號1樓。 本院於98年9月15日晚間許致電聲請人,告知98年9月29日務須準時來院參加債權人會議,並儘可能覓得工作以符合更生方案固定收入、履行可能,當晚電話聲彼端傳來孩童吵雜聲音,可判斷孩童不只一人,原因為何?該處是否確為租賃處所或他人居住?容有疑義,聲請人稱「現在租房子的地方,台北縣蘆洲市○○路222巷32弄21號1樓,一樓有兩戶,都是房客,共用這個電話。(即共用一市內電話)我不認識房東黃有五,我們是房東房客關係,我找到這裡是看廣告的。上個月女兒都還在台北,跟我住在一起。我現在蘆洲租賃處所有四個房間。我用一個房間,這個房間一個月五千。第二間,另外的房客夫妻用一間,第三個房間他們的女兒在用。第四個房間就是他兒子跟我兒子。之前女兒在台北的時候,是跟我一起睡。我一個月5,000元算一個半房間。這對夫妻男 的叫黃有立,黃有立一個月租金18,000,再轉租給我,算5,000元。我跟黃有立的老婆認識,我跟黃有立的老婆之前在 南部是同事,黃有立的老婆叫做王櫻芬。我拿錢給王櫻芬。」。 另觀聲請人及聲請人長女馬華婷之最新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97年給付總額420,050元(包括金保力股份有限 公司318,825元、財團法人基督教耕耘會1,500元、財交99,684元、財交41元),平均每月35,004.16元。財產清單載有 汽車壹台(三陽、2839-LZ),該車現於台南縣七股鄉篤加 村4鄰篤加43之8號,該處非聲請人親戚住所,為友人邱仕儀工作、居住處所,先前聲請人與南部友人邱仕儀(男)借款5萬元,無力清償,邱仕儀即將該車及鑰匙取走,現由邱仕 儀使用收益,車貸並由邱仕儀負擔。聲請人女兒馬華婷則無任何財收資料。97年9月至98年2月聲請人所有之台南不動產(台南市○○區○○路181號地下一層、台南市○○區○○ 路181號4樓之2房屋、台南市○○區○○段000-0000號地號 土地因債權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已拍定並點交,惟抵押權人並未足額受償)遭法拍後,靠領失業給付度日,無其他收入。98年3月之後仰賴金保利公司給予 之遣散費度日(6萬多加機車1部)。另聲請人名下無股票,中國人壽保險,保單解約價值計算至98年9月保單價值6,925、20,583,新光新長安終身壽險解約價值69,930,要保人均為聲請人,於失業期間,聲請人無其他收入,保費仍持續繳納,其資金來源係依金寶利公司所發給之資遣費用。如前述聲請人願將解約價值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 聲請人現於林口民享路擔任幫傭,每月收入20,000元整,先生已亡故,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先生之父親亦已往生,先生之母親與先生之父親已離婚,夫家均無親戚可代為照顧子女。先前曾於南部從事髮型沙龍工作,惟該工作為夜班,每月收入亦僅二萬初。聲請人於94年12月已開始負債。當時購屋前三年僅付利息而已。三年後加入本金付款每月須17,000至18,000,欲借款繳納房貸,以債養債,終至不堪負荷。聲請人原提出每月6,000元、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會後評估自 身狀況,因家庭幫傭工作三個月後將調整,另女兒馬華婷現於高雄就學,己身有打工收入,提出前四年每月8,000元之 清償方案,子女成年後,後四年以每月13,000元清償,另將保單解約,解約價值97,438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1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9月29日債務人詢問時,既已將更生 方案定為8年,復願將保單解約金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 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態度誠懇,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 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呂烱昆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5號 │ │聲請人王惠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前四年每月8,000,後│聯絡電話及 │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四年每月13,000,另保單解約價值合計97,438元,於│匯款帳號(或繳款│ │人 │ │額合計4,42│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方式) │ │ │ │4,932新台 │清償金額1,105,438,占債權總額4,424,932之24.98 │ │ │ │ │幣/元) │%。 │ │ │ │ │ │ │ │ │ │ │ │聲請人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 │ │ │ │ │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 │ │ │慶豐銀行車貸尚積欠93,493元,聲請人無力負擔,車│ │ │ │ │ │貸部分交由南部友人邱仕儀處理。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 │第2-48期(│第49-95 期│第96期(以│ │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8,│以還款金額│(以還款金│還款金額 │ │ │ │ │幣/元) │000+保單 │8,000元乘 │額13,000元│1,300扣除 │ │ │ │ │ │解約價值97│以債權比例│乘以債權比│第1-95期多│ │ │ │ │ │,438=105,│,遇有小數│例,遇有小│付金額即13│ │ │ │ │ │438元為計 │點均無條件│數點均無條│,000-0-000│ │ │ │ │ │算金額,乘│進位至個位│件進位至個│-188=12,6│ │ │ │ │ │以債權比例│數字) │位數字) │20為計算金│ │ │ │ │ │,遇有小數│ │ │額,乘以債│ │ │ │ │ │點均無條件│ │ │權比例,遇│ │ │ │ │ │進位至個位│ │ │有小數點均│ │ │ │ │ │數字) │ │ │為無條件進│ │ │ │ │ │ │ │ │位至個位數│ │ │ │ │ │ │ │ │字) │ │ ├─────┼─────┼─────┼─────┼─────┼─────┼─────┼────────┤ │彰化商業銀│9.57% │423,634 │10,091 │766 │1,245 │1,208 │00-00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花旗(臺灣│0.61% │26,776 │644 │49 │80 │77 │00000000 │ │)商業銀行│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股份有限公│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司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國泰世華商│4.36% │192,909 │4,598 │349 │567 │551 │00000000-0000 │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有限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永豐商業銀│24.23% │1,072,069 │25,548 │1,939 │3,150 │3,058 │0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玉山國際商│2.69% │118,848 │2,837 │216 │350 │340 │00000000-0000 │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有限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萬泰商業銀│9.61% │425,223 │10,133 │769 │1,250 │1,213 │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荷蘭商業銀│13.81% │611,148 │14,561 │1,105 │1,796 │1,743 │00000000 │ │行股份有限│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台新國際商│13.92% │616,152 │14,677 │1,114 │1,810 │1,757 │00000000-0000 │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有限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中國信託商│21.2% │938,173 │22,353 │1,697 │2,756 │2,676 │00000000-0000 │ │業銀行股份│ │ │ │ │ │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有限公司 │ │ │ │ │ │ │確定後,由債權人│ │ │ │ │ │ │ │ │通知聲請人 │ ├─────┼─────┼─────┼─────┼─────┼─────┼─────┼────────┤ │合計 │ 100% │4,424,932 │105,442( │8,004(第 │13,004( │12,623(多│ │ │ │ │ │多餘4元於 │2-48期每期│49-95期每 │餘3元由聲 │ │ │ │ │ │第96期調整│多餘4元, │期多餘4 元│請人負擔)│ │ │ │ │ │) │合計多餘18│,合計多餘│ │ │ │ │ │ │ │8元,於第9│188元,於 │ │ │ │ │ │ │ │6期調整) │第96期調整│ │ │ │ │ │ │ │ │) │ │ │ │ │ │ ├─────┴─────┴─────┴─────┤ │ │ │ │ │應付金額:1,105,438 │ │ │ │ │ │實付金額:1,105,441 │ │ │ │ │ │(多餘3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每期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 │ │ 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 │ │ 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 │ │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