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 原告過天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3號聲 請 人 過天佑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公司等與聲請人過天佑間更生事件,定98年10月30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人前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81巷49之1號租屋處所,租期於98年4月屆滿後,遷移至台北縣土城市○○街14巷13號3樓房屋租屋處 ,每月租金18,000元(已提出租賃契約附卷)(就聲請人現租屋處所每月租金18,000元,租金有無再節約空間?聲請人稱租屋處所共兩層、五房,一層約20幾坪,故總坪數約50坪左右。聲請人胞弟有開車,車輛停放於租屋處所地下室),屋主邱玉琴為聲請人胞妹朋友之母親,聲請人係透過介紹於該處租屋,與屋主並無親誼關係。 聲請人稱「台北縣板橋市○○路○段81巷79之1號係前承租 房屋,並設籍在此,所有權人是房東,現已遷移至台北縣土城市○○街14巷13號3樓,戶籍沒有遷移。戶籍一直有要遷 ,還沒有時間辦。」故戶籍尚未自台北縣板橋市○○路○段81巷49之1號租屋處所辦理遷移,現租賃處所共同居住者計 有聲請人、聲請人母親饒小慧、子過維宣(23歲,現就讀二技,假日打工)、胞妹過天芸(42歲)、胞弟過天池(47歲)、姪女過維亭(19歲,高一)六人。胞妹現無業,租屋處所照顧患糖尿病之母親;胞弟過天池從事建築散工,每月收入約三萬初。無請領任何社會補助。 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者財產收入資料:聲請人母親饒小慧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元;胞妹過天芸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財 產歸屬資料0元;胞弟過天池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0元、財產歸屬清單有CU-4547、8710-VM汽車各壹台 ;姪女過維亭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0元;子過維宣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0元、財產歸屬資料0元;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元。 聲請人前曾任職於傑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璽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收入平穩,離職原因聲請人稱「傑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離開,至璽圓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國信託銀行聲請法院執行薪資,公司老闆知悉係卡債被扣薪,故離職。」98年1月至4月於餐廳打工,每月收入20,000元,今年5月起任職於台維餐廳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工作時間自上午九十時至下午五時,內容為餐飲規劃,如餐廳經營不善,可協助進行重整。薪資每月30,000元,無薪資以外年終獎金、紅利等其他收入。 除強制險以外,尚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中國人受保險契約四紙(保單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其解約價值計算至98年10月19日,分別為21,470元、0元、107,178元、74,735元,合計203,653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聲請人願於更生方案第一期 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 聲請人前與陳明珠結婚,育有子過維宣(今年23歲),其後離婚,陳明珠偶爾會探視子女;嗣於大陸地區認識王素云小姐,與王素云結婚,無子女,其後復離婚,王素云亦已返回中國大陸。另有非婚生子許柏安一名,現與生母同住,與聲請人並無聯繫。 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0,000元,必要支出:房租12,000、健保659、交通1,000,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每月1期),前兩年(第1至24期)每月1,641元,後 六年(第25至第96期)每月2萬元之清償方案,另保單解約 價值於合計203,653元於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 有債權人,清償金額2,035,837元,占債權總額4,534,652 之44.89%。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7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10月30日債權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八年,復願保單解約價值203,653元於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 各債權人,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 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3號 │ │聲請人過天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10即為首期繳款日│ │ │。(若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10日,則以次月10為首期繳款日)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分96期,每月1期),前兩年 │匯款帳號(或繳│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第1-24期)每月16,341元、第三年至第八年(第│款方式) │ │人 │ │額合計 │25期至96期)每月20,000,另保單解約價值203,65│ │ │ │ │4,534,652 │3 於更生方案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 │ │ │ │(新台幣/ │。清償金額2,035,837元,占債權總額4,534,652之│ │ │ │ │元) │44.89%。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 │第2-24期(│第25-95 │以還款總額│ │ │ │ │權額(新台│16,341+ 保│以為還款金│期(以為│2,035,837 │ │ │ │ │幣/元) │單解約價值│額16,341乘│還款金額│扣除第1-95│ │ │ │ │ │203,653即 │以債權比例│20,000乘│期已還錢金│ │ │ │ │ │219,994為 │,遇有小數│以債權比│額,即以 │ │ │ │ │ │還款金額,│點均無條件│例,遇有│2,035,837-│ │ │ │ │ │乘以債權比│進位至個位│小數點均│2,015,770 │ │ │ │ │ │例,遇有小│數字) │無條件進│=20,067為│ │ │ │ │ │數點均無條│ │位至個位│還款金額,│ │ │ │ │ │件進位至個│ │數字) │乘以債權比│ │ │ │ │ │位數字) │ │ │例,遇有小│ │ │ │ │ │ │ │ │數點均無條│ │ │ │ │ │ │ │ │件進位至個│ │ │ │ │ │ │ │ │位數字 │ │ ├─────┼─────┼─────┼─────┼─────┼────┼─────┼───────┤ │國泰世華商│3.38% │153,148 │7,436 │553 │676 │679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 │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14.57% │660,921 │32,054 │2,381 │2,914 │2,924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上海商業銀│4.23% │191,906 │9,306 │692 │846 │849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荷商荷蘭商│8.3% │376,267 │18,260 │1,357 │1,660 │1,666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6.68% │303,110 │14,696 │1,092 │1,336 │1,341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7.44% │337,304 │16,368 │1,216 │1,488 │1,493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8.78% │398,033 │19,316 │1,435 │1,756 │1,762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香港上海匯│6.31% │286,359 │13,882 │1,032 │1,262 │1,267 │認可更生方案裁│ │豐商業銀行│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股份有限公│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司 │ │ │ │ │ │ │ │ ├─────┼─────┼─────┼─────┼─────┼────┼─────┼───────┤ │聯邦商業銀│7.89% │357,597 │17,358 │1,290 │1,578 │1,584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10.87% │493,054 │23,914 │1,777 │2,174 │2,182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19.9% │902,526 │43,779 │3,252 │3,980 │3,994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1.64% │74,427 │3,608 │268 │328 │330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合計 │100% │4,534,652 │219,977( │16,345(每│19,998(│20,071(多│ │ │ │ │ │不足17元於│期多餘4元 │每期不足│餘2元由聲 │ │ │ │ │ │第96期調整│,於第96期│2元於第 │請人負擔)│ │ │ │ │ │) │調整) │96期調整│ │ │ │ │ │ │ │ │) │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 │ │ 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0日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繳款前,請│ │ │ 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 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 │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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