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5號聲 請 人 林玉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高雪琴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自陳任職於好品味小吃店,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15,000元,依據好品味小吃店負責人出具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在卷足憑。此一薪資雖低於勞工最低基本薪資每月17,280元,惟考量債務人之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十歲及八歲,此工作有助於債務人照料子女,得以降低安親班及補習支出,且以債務人學經歷,若轉業亦未必能有每月逾20,000元之收入,因此目前之工作應屬於合理之家庭經濟生活安排。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15,000元,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8年10月27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八年),每期支付4,000元,合計清償新台幣384,000元,清償比例43.92%(更生債權為874,286元)。本院於98年12月 9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雖逾半數,惟同意之債權人數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2,000元,若以收入減去更生方案履行支出,實際應為11,000元,其中包含與配偶共同分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以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口扣除額每人82,000元計算,債務人與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扶養費支出每月應為 6,833元(82000*2/2/12),則債務人個人支出僅餘 4,167元(00000-0000),理應不敷使用,可見配偶應已分擔大部分扶養子女之支出。惟依卷內資料顯示,債務人配偶本身亦有相當之債務,粗估債務總額逾 713,202元,目前正與債權人債務協商中,難以期待債務人之配偶提供更多之資助。債務人個人支出扣除扶養費用後已低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且按「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訂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而訂定,其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家庭,因此各類社會福利補助門檻多引用此一標準訂定。檢視債務人之每月個人支出既已控制在此一標準之下,足證明債務人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提高還款金額。每月還款金額 4,000元,乍看之下雖不高,然對於經濟生活捉襟見肘之家庭,仍屬不易。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 43.92%,且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4,000元 │ │ 。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 │ 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874,286元 │ │4.總清償金額:384,000元 │ │5.總清償比例:43.9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第1-95期)│(第96期) │ ├──┼────────┼─────┼─────┼──────┼──────┤ │ 1 │花旗(台灣)商業│ 159,183 │ 69,916 │ 728 │ 75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79,519 │ 210,612 │ 2,194 │ 2,18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85,113 │ 37,383 │ 389 │ 4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150,471 │ 66,089 │ 689 │ 634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 │司 │ │ │ │ │ ├──┼────────┼─────┼─────┼──────┼──────┤ │ │ 合 計 │ 874,286 │ 384,000 │ 4,000 │ 4,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95期)*95 +每期分配金額(第96期)。(本 │ │ 期係用以調整第1-95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之累計差額) │ │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