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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淑慧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63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聯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給付證明(見本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55 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5,185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457,76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任職於聯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一年一聘的約聘工,平均每月薪資為25,453元(依據薪資給付證明計算民國98年4月至99年3月平均數),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5,185元後,所餘金額10,268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再者,檢視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列必要性支出並無不合理之處,顯已壓縮生活品質傾力償債,又債務人身體欠佳且罹患慢性病(氣喘),於民國96年、97年間即因身體健康因素分別至亞東醫院、長庚紀念醫院、人和中醫診所、德林診所、樹林泰新診所、國寶堂中醫診所、吉祥中醫診所就醫治療,並提出14張健保收據、15張就醫紀錄明細表為證(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0號卷第35至42頁),客觀上有上開不利因素,仍願以勞動換取有限報酬,具償債誠意。復查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無財產,故更生方案核屬公允,且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又債務人因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將受有部分債務免除之優惠,故應本於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更生條件,為避免債務人日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時,權利之行使受有限制而產生制肘之情形(即已到期之債務始能請求,未到期之債務須等到分別屆期始能一一請求),故本院於更生條件酌定「倘債務人累計達三期款項未依更生方案內容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以更生程序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扣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之餘款。」以兼顧平衡雙方權益。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185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505,768元                                                       │
│4.清償總金額:1,457,760元                                                       │
│5.總清償比例:41.58﹪                                                           │
│6.倘債務人累計達三期款項未依更生方案內容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
│  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以更生程序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扣│
│  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之餘款。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備     考       │
├──┼────────┼─────┼──────────┼───────────┤
│  1 │華南商業銀行    │  256,714 │      1,112         │                      │
├──┼────────┼─────┼──────────┼───────────┤
│  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437,689 │      1,89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78,797 │        774         │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372,672 │      1,614         │                      │
├──┼────────┼─────┼──────────┼───────────┤
│  5 │台中商業銀行    │  340,669 │      1,476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    │  412,849 │      1,788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    │  100,138 │        434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68,323 │        729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    │  401,516 │      1,739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15,991 │      1,802         │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238,399 │      1,033         │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34,310 │        149         │                      │
│    │有限公司        │          │                    │                      │
├──┼────────┼─────┼──────────┼───────────┤
│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47,701 │        640         │                      │
│    │公司            │          │                    │                      │
├──┼────────┼─────┼──────────┼───────────┤
│    │合     計       │3,505,768 │     15,185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
│四、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為有擔保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規定,不受更生程序│
│    影響,故不列入本表比例分配。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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