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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
    謝冠雄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0號聲 請 人 謝冠雄 即 債務人       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7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本院99年3月3日於民事執行處調查詢問債務人時,債務人自陳以箱型車載運貨品承租市場攤位。所提更生方案自陳每月營業收入扣除物品成本收入約新台幣(下同)77,500元,惟市場租金成本每月即達50,000元,又市場攤租臨時性質屬於常見,多未簽訂書面契約,難以要求債務人提出書面租約佐證,且人潮較多之市場攤位,租金當屬非廉,租金支出往往佔營業成本極大比例,因此債務人陳報之租金支出應可認為合理。又因營業需要須使用箱型車,每月車位租金 2,500元、稅金及油資保養費每月3,936元等執業成本,故每月淨收入僅有 21,064元。復以攤販業,實際上難以要求債務人提出工作收入證明。且國人從事或受僱於攤販業者為數者眾,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7年 8月之統計報告書,我國攤販從業員工總人數 472,708人,其中台北縣地區平均每人全年薪資為227,539元,即平均每月 18,961元。因此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1,064元應無低估,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9年 3月12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八年),每期支付10,000元,合計清償新台幣 960,000元,清償比例50.33%(更生債權為1,907,276元)。本院於99年 3月16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064元(包含房租費用,每月淨收入 21,064元-更生方案履行支出10,000元=11,064元),僅略高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足見債務人僅酌留少數生活必要費用,餘均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應可認已盡力於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 50.33%,若以本金計算,清償成數更達68.14%(本金債權合計1,408,900元)。債權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雖仍有部分減損,惟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則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合理,與本法意旨不符。是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債權人受償之金額亦達一定成數,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合計96期(8│ │ 年)。 │ │2.每期在當月5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 │ │ 所示。 │ │3.債權總金額:1,907,276元 │ │4.總清償金額:960,000元 │ │5.總清償比例:50.3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 │(第1-95期)│ (第96期) │ ├──┼────────┼─────┼─────┼──────┼───────┤ │ 1 │花旗(台灣)商業│ 270,871 │ 136,339 │ 1,420 │ 1,439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58,882 │ 79,971 │ 833 │ 8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527,464 │ 265,491 │ 2,765 │ 2,816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 │司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07,478 │ 104,431 │ 1,088 │ 1,07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37,477 │ 119,531 │ 1,245 │ 1,2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87,463 │ 44,023 │ 459 │ 4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17,641 │ 210,214 │ 2,190 │ 2,1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1,907,276 │ 960,000 │ 10,000 │ 1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95期)*95 +每期分配金額(第96期)。(第96 │ │ 期係用以調整前95期四捨五入之累計差額) │ │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 │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 │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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