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甲○○
之1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路○段三七四號四樓之二、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五二號民事裁定暨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板院通九十三執日字第一一三三號函影本各1 件為證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