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65號
- 聲請人
- 友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尚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