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501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三才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玖拾萬元,其中之美金貳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叁角肆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2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9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7年9 月19日,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