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3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神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清算人)
- 相對人
- 乙○○更名李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神寶工程有限公司、乙○○(更名李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神寶工程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神寶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神寶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以台北縣三重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乙○○(更名李旺)非本票發票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43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4年12月6日 │2,500,000元 │95年6月21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466701 │ │ ├───┼─────────┼─────────┼───────────┼────────────┼──────────┼───┤ │002 │94年12月6日 │2,500,000元 │95年6月21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46670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