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67號
- 聲請人
- 甲○○○○ ○○○
- 聲請人
- Br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廈底樓
- 相對人
- 冬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殁)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冬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冬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 月10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1,060,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丁○○已於民國97年10月9 日死亡,無權利能力,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