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866號聲 請 人 竑均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及退票理由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所提票號0000000 之票據影本係支票而非本票,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6866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8年6月9日 │20,000元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307017 │ │ ├───┼─────────┼─────────┼───────────┼────────────┼──────────┼───┤ │002 │98年6月9日 │50,000元 │98年8月30日 │98年8月30日 │307018 │ │ ├───┼─────────┼─────────┼───────────┼────────────┼──────────┼───┤ │003 │98年6月9日 │50,000元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307019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