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2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簡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鎮」,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