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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21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簡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鎮」,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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