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設立居住地址「臺北縣永和市○○路○段6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縣永和市○○路1 號20樓」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