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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9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設立居住地址「臺北縣永和市○○路○段6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縣永和市○○路1 號2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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