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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0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08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並並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丁○○○

      林清漢即張英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賴陳玉蓮」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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