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13號聲 請 人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華海珍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346,312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