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虹達印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券號碼:A95106」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券號碼:A9410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