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
翎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岳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狀僅表明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木字第83926 號執行完畢,此外並未提出任何證物可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3 日補正本件擔保金提存於何院?其案號為何?據何款項以聲請返還擔保金?並請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參酌?該通知已於98年2 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