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609 巷12號9 樓之16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166 巷16弄4 號3 樓乙○○住同上丁○○住同上相對人丙○○住同上」,應更正為「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609 巷12號9 樓之16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166 巷16弄4 號3 樓乙○○住同上丁○○住同上相對人甲○○住同上乙○○住同上丙○○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