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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9日、98年2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分別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乙○○丁○○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乙○○丙○○」。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乙○○丁○○相對人甲○○乙○○丙○○」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乙○○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5年9 月8 日以經授中字第0953281429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業已開始清算,並已於95年12月27日由清算人甲○○聲報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96年3 月19日板院輔民法96年度司字第94號函影本在卷可參,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其所選任者為清算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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