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大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代 理 人 劉興源律師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權利質權設定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票權利質權設定無效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551,088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551,088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