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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7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775號

聲請人
大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相對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權利質權設定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票權利質權設定無效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551,088元│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551,088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蘇珍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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