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0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01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