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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830,400元(依民國95年我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比較表核算,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年【14124800=806400】又5月【54800=24000】 之扶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