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6號
- 原告
-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