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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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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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