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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告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雅慧律師
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芝馨
被告
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柏羽
被告
被告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承震
被告
被告
賴良政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5行中關於「自98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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