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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陳映如

  • 當事人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敬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採購工程合約書為憑,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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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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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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