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132號原 告 吉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吳家鳳律師 被 告 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2日委請原告施作位於臺北縣永和市○ ○路58號旁之竹林路電器及消防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範圍包含電器及消防電工程,以新臺幣(下同)11,850,000元總價承包。原告已依工程合約書、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施作系爭工程,亦依約每期請款,同時附上全額統一發票辦理計價。嗣後,系爭工程已由大樓管理委員會驗收合格,被告即應依合約付款辦法約定支付保留款948,000元,經原告 向被告發函催討,被告仍不清償。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從未通知原告系爭工程有瑕疵,原告自無從知悉而為修補,是被告自不得請求原告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 ⒉依兩造合約書第5項第5款約定「工程保留款為大樓管理委員會(即訴外人德堡管理委員會)驗收後支付保留款之50%, 保固期滿支付剩餘之保留款」。本件工程保留款係以「驗收後」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為清償期,系爭工程既於95年8月5日辦理驗收,足認驗收之事實已發生,被告自不得以未經通知原告第二次驗收不合格,而依合約書第18條認定本件未經正式驗收,清償期未屆至,而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自屬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事實之發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1條規定 。本件系爭工程於95年1月取得使用執照,至原告起訴時, 系爭工程保固期限業已屆滿,應視為原告請求給付剩餘50% 工程保留款之清償期已屆至。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 原告請求工程保留款應扣除被告已支出之修繕費用: ⒈被告委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原告於95年7月稱其已完工, 被告及按工程進度給付報酬。惟訴外人三輝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德堡管委會)即兩造契約約定應為複驗之人,於該工程施作完畢後委託訴外人華美機電消防有限公司(下稱華美公司)於95年8月5日勘驗,發現系爭工程共111件機電 消防設備中,其中106件不合格。被告乃與訴外人德堡管委 會協商,由訴外人德堡管委會另委由訴外人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古公司)分別於96年8月7日、96年12月10日對系爭工程再度檢測,經訴外人太古華電公司之檢測人員表示系爭工程施作多有做假不實之處,尤其在消防安全設備有諸多耗時改善之重大缺失。 ⒉被告知悉系爭工程有重大缺失時曾以電話通知原告派員修補,然原告派員到場後仍怠慢工程進度,3日後向訴外人德堡 管委會自承無力修補。復經訴外人德堡管委會將上情轉知被告,被告乃自行支出修繕費用共計488,551元,委託訴外人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正公司)等修補系爭工程之缺失。依兩造之工程合約書第18條約定「…甲方驗收時,如有瑕疵及不合甲方規定者,乙方(即原告)須於三日內修改及重做完成,如逾期未完成,甲方(即被告)自有權自行招商完成,所發包之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被告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缺失,已依約通知原告補正,原告違反3日內 重做完成之義務,被告自得依約請求原告給付被告所支出之工程費用,故原告請求之工程保留款僅餘459,449元。 ㈡復依兩造合約第18條約定「工程全部完工後,由甲方(即被告)依照約定款及圖樣說明書初驗合格後,再由管委會(即訴外人德堡管委會)派員複驗合格後,方為正式驗收」。然系爭工程因具有前接諸多重大瑕疵,訴外人德堡管委會至今仍未完成驗收程序,被告公司自無先行給付保留款459,449 元之義務。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工程簽訂承攬契約,約定以總價之8%為工程保留款,被告應於驗收系爭工程時支付半數,餘半數於保固期間屆滿時支付,保固期間自原告取得使用執照起兩年屆滿,及工程保留款金額為948,000元之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並有原告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 堪信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應如數給付工程保留款948,000 元,惟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執要點在於:①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②若系爭工程存有瑕疵,被告是否通知原告修補,而原告不予修補?③被告為修補上開瑕疵所花費之費用若干?被告請求予以抵銷有無理由?④系爭工程之工程保留款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查: ㈠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有諸多重大瑕疵,並提出華美公司與太古華電公司出具之缺失報告,上載之缺失(詳如附表一)為證,並有卷附大樓公共設備驗收缺失總表1紙、三輝德堡社區 公設初勘缺失報告1紙可憑。原告雖否認上開缺失總表與缺 失報告之形式真實性,惟經證人即華美公司之負責人甲○○於本院9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提示大樓公共設備驗收缺失總表,是否為你們公司所出具之報告?這份報告是誰請你們去做的?情形為何?)是我們公司出具之報告。是當初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約,他們委由我們代檢、驗收,驗收包含機電與消防部份;給排水設備是屬於機電部分,環工設備也屬於機電部分,地下式排風設備也歸於機電部分,空調也可歸類於機電部分。…這份報告是我們公司確實有派人去現場勘驗測試後做出來的…」等語,足認上開大樓公共設備驗收缺失總表確屬真實;又證人即太古公司之員工乙○○於本院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這份報告是 否為你們公司做的(提示三輝德堡社區公設初勘缺失報告告以要旨)?】是的,這是管委會(即訴外人德堡管委會)委託我們來勘查是否有缺失…這份報告確實是我們公司出具的,有分很多部份要處理,我是負責機電部分」等語,亦徵上開三輝德堡社區公設初勘缺失報告確為真正。另上開二缺失表之工程瑕疵項目部分屬系爭工程範圍(詳如附表一)乙節,業經被告於本院9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引用庭呈民事陳報狀敘明,並參酌原告於同日引用庭呈民事準備㈠狀,除就被告引用華美公司製作之大樓公共設備驗收缺失總表內所載「消防設備」中之「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及被告引用太古華電公司製作之三輝德堡社區公設初勘缺失報告之全部未表示意見外,就其餘瑕疵均否認屬系爭工程範圍。惟給水排水設備屬系爭工程乙節,另據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即橋正公司之負責人楊國楨於本院99年7月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一般我們都知道電器及消防電包含的範圍,若沒有特殊的情形,兩造所簽之電器及消防電的範圍在我們行業裡應該都很清楚,除非契約有特別說明,我們做的給排水是屬於一般住戶的給排水,至於消防給排水則非本公司原施作範圍。」等語,足證消防給排水係一般電器及消防電工程範圍,原告未有其他舉證證明兩造就此另有約定排除,自應認給排水部分確屬系爭工程之範圍。又原告就被告引用太古公司之上開缺失報告抗辯系爭工程有如上缺失乙節(詳如附表一),未據原告具狀及言詞爭執,且經太古公司派員勘檢後出具專業報告在卷足憑,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自堪信為真實。是參照上開缺失總表與缺失報告分別於95年8月5日、96年8 月7日勘檢,是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於上開勘檢當 時確有如附表一所示多項瑕疵乙節,應堪認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復按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此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 明。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良以定作人既願訂定承攬契約而將其工作委由承攬人承製,顯見對於工作瑕疵之補完,亦以承攬人有較強之修繕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定作人倘未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是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此不獨就契約係締約雙方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所必然獲致之結論,且就避免使承攬人負擔不必要之高額費用之公平原則而言,自乃不可違背之法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第2298號判決亦採取同一見解。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乙節並未通知原告修補,即自行雇工修繕云云,業據被告否認在卷。惟證人即訴外人德堡管委會95年7月至97年之主委己○○於 本院99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這段時間關於設 備的缺失,都是找建商(即被告)來做,建商是找何公司來做?】我知道有一個宋先生找工人來做…建設公司請宋先生來做,大概是95、96年間,後來做到一半他就不做了,後來建設公司找橋正公司來接手…」、「(檢驗有缺失後,你是否知道建商事找何人或承包商來修理?)…後來是消防線路有問題,…後來是一家橋正機電公司來幫我們一條一條的檢驗,予以修正,後來我很感謝接手的這位橋正機電的陳先生。」、「(是橋正的陳先生做的比較多,還是宋先生做的比較多?)宋先生只是一個禮拜來看一下,幾個小時而已,有些也沒做好…而橋正的陳先生則是長時間駐點在社區施作。」等語,足徵被告發現系爭工程有瑕疵後,委託訴外人橋正公司修繕系爭工程前,尚有他人在場修繕。又證人己○○復於本院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有看過證人丙 ○○嗎?何時見過面?)有看過,我們做消防機電設備原本是請宋先生來做,後來就派陳先生來做)」等語,足認證人丙○○即係訴外人橋正公司當時修補系爭工程之員工。又證人丙○○亦於本院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我 來做之前消防部份之前沒有人施作,但是接地線部分之前有人施作,我有聽說宋先生是吉虹公司的人員,三輝公司的人也有說他是吉虹公司的人員…」、「我有和宋先生聊到他之前做的及還沒有作的部份,他說有些部份因為去的時候他們工具帶不齊他說乾脆以後請我們做好了…我有和宋先生聊過他之前做的,及現在我們要做哪些範圍…」顯見被告發現系爭工程有缺失後,被告在委託訴外人橋正公司修補缺失前,在場修繕之人員確為原告所指派。雖原告主張上開證人所述之「宋先生」僅係原告之下包商,不能以其自行前往修繕即認為原告已受被告通知云云,惟衡諸常情,承包商或其下包商在工作期間對於其工程之內容與品質得完全掌控,若自認有工作瑕疵,原得於交付業主前繼續施作與修補;是將工作交付業主後,若非經業主通知工作有瑕疵並要求修補,下包商或承包商當不致在未得業主通知或指派之情形下主動進場修繕,是依證人丙○○之證述,足認原告確曾受被告通知系爭工程有瑕疵之情形下而派員前往修繕甚明,嗣後下包商表示無法修繕完成,按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自應視為原告表 示不能履行修繕之義務。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抗辯原告經通知系爭工程有瑕疵而不為修繕,其得請求之工程保留款應扣除被告自行雇工修繕之費用等語,自屬有據。 ㈢又依兩造所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第18條約定:「…甲方(即被告)驗收時,如有瑕疵及不合甲方規定者,乙方(即原告)須於3日內修改及重做完成,如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權自行 招商完成,所發包之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乙方應放棄未領款項…」。本件系爭工程有瑕疵,原告經被告通知仍不為修繕,被告抗辯因自行雇工修繕而支出費用共488,551元應自 工程保留款扣除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記載各該瑕疵項目修繕費用之點工卡、扣工料單、統一發票、工程標單為證(詳如附表二)。原告固否認上開單據之形式真實性,惟經被告聲請傳喚證人丙○○於本院99年8月26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證稱 :「【提示今日庭呈書狀被證六至被證十四資料(即附表二所列單據),是否為橋正機電去施作的?】是的。」等語,足認上開資料形式上真正。復參以證人楊國楨亦於本院9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後來三輝請你們去點工作的範圍,是否是你們行業所了解的電器及消防電之範圍?)是的。」等語,足證被告委託訴外人橋正公司修繕之項目,即附表二單據所列支出費用之修繕項目均屬系爭工程之範圍。是被告辯以其因自行雇工修繕系爭工程瑕疵支出其中488,551元(依附表二所示修繕金額為488,651元,被告請求部分抵銷)應自工程保留款抵銷扣除,尚屬有據。 ㈣原告主張依兩造約定於訴外人德堡管委會驗收後支付保留款之50%,保固期滿支付剩餘之保留款,系爭工程既經驗收, 被告自應給付保留款等語,業據被告否認在卷,並以上情置辯。本件兩造對於工程保留款之金額為948,000元與上開支 付期間之約定,並不爭執,有兩造之工程合約書1份為證。 而證人即訴外人德堡管委會之主委己○○於本院99年5月31 日證述「…98年的6月份建商來做的缺失改善已經做的差不 多了,到了99年3月份才做公設點交…」等語,被告既已於 99年3月間與訴外人德堡管委會辦理公設點交,系爭工程應 已驗收完竣,故被告抗辯訴外人德堡管委會未正式驗收即認為約定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云云,尚非可採;又依兩造之合約書第24條約定「保固期限自使用執照取得二年止」,參以原告已於95年1月取得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兩造約定之保固 期至97年1月業已屆滿等情,被告並不爭執,自堪信系爭工 程業已驗收完成,保固期限亦已屆至。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保留款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自屬有據,被告抗辯尚未驗收及返還保留款期限尚未屆至云云,均非可採。 ㈤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限已屆滿,被告自應返還系爭工程保留款948,000元,已如前述,惟被告抗辯因系爭工程有 瑕疵,經雇工修繕後支出488,651元,爰依系爭工程合約第 18條之約定,於其中488,551元部分予以抵銷後,故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保留款459,449元(948,000-488,551=459,449),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兩造就系爭工程簽訂之工程合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459,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業經本院審酌,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附表一: ┌─┬─┬──────────────────┐ │ │ │ 三、自動灑水設備 │ │ │ │ AB棟11-14F警報蜂鳴器未動作 │ │ │ ├──────────────────┤ │ │ │ 四、泡沫滅火設備 │ │ │ │ B3F警報蜂鳴器未動作 │ │華│壹├──────────────────┤ │美│、│ 五、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公│消│ 1.受信總機內外灰塵堆積未清理 │ │司│防│ 2.現場設置探測器因裝修未下移 │ │缺│設│ 3.總機顯示斷線 │ │失│備│ 4.火警警鈴未動作 │ │表│ │ 5.廣播主機店員由受信總機內接出, │ │ │ │ 動作時影響受信總機穩定性 │ │ │ │ 7.偵煙探測器脫落未固定 │ │ │ │ 8.PBL端子處回路線拆除未接 │ │ │ │ 9.火警標示燈燈罩遺失 │ │ │ ├──────────────────┤ │ │ │ 六、緊急廣播設備 │ │ │ │ 1.廣播主機內外灰塵堆積未清 │ │ │ │ 3.33L、34L、 41L主機顯示短路 │ │ │ │ 4.緊急啟動電話機板未固定 │ │ │ ├──────────────────┤ │ │ │ 六、標示設備 │ │ │ │ 1.出口燈故障異常缺設 │ │ │ │ 4.避難器具燈故障異常缺設 │ │ │ ├──────────────────┤ │ │ │ 七、緊急照明燈設備 │ │ │ │ 3.設置緊急照明燈處未設插座 │ ├─┼─┼──────────────────┤ │ │貳│ 1.AB棟屋頂水池液面控制極棒接線, │ │ │、│ 出線處至接線盒間電線以PVC軟管配 │ │ │給│ 接 │ │ │排│ 2.C棟屋頂水池液面控制極棒接線位密│ │ │水│ 閉防水。配套管未處理。另該處不 │ │ │設│ 知名電線散落未處理 │ │ │備│ │ ├─┼─┼──────────────────┤ │ │參│ 1.發電機出煙口設置位置不當 │ │ │、│ 2.發電機GP&GR盤內未使用線路做絕│ │ │電│ 緣包覆 │ │ │器│ 3.MP1&EMR大公盤內照明故障:各迴 │ │ │設│ 路未標示中文;盤內及各開關灰塵堆│ │ │備│ 積未清理:各開關鄉間隔離片缺少:│ │ │ │ 電壓表故障;電壓測試端子(PTT)缺 │ │ │ │ 損 │ │ │ │ 6.MPC&MRA(C棟小公盤)各迴路未標示│ │ │ │ 中文;盤內及各開關灰塵堆積未清理│ │ │ │ ;各開關鄉間隔離片缺少 │ │ │ │ 7.A、B棟各樓層電梯口壁燈故障 │ │ │ │ 12.健身房外插座(220V)裸露屋外未作│ │ │ │ 防水處理(防止感電) │ ├─┼─┼──────────────────┤ │ │火│ 1.B3F車道防火鐵捲門探測器未除? │ │ │警│ 2.迴路斷線 │ │ │設│ 7.共線超過7迴路 │ │ │備│ 11.偵煙感知器無電源:A棟10F │ │ │ │ 13.偵煙感知器無動作:A棟6F │ │ │ │ 14.偵煙感知器線路故障:A棟5F │ │ │ │ 15手動報警機迴路總機顯示錯誤 │ │ ├─┼──────────────────┤ │ │廣│ 1.喇叭迴路短路 │ │太│播│ │ │古│設│ │ │華│備│ │ │電├─┼──────────────────┤ │缺│排│ 1.A、B棟風車無法動作,無法測風量 │ │失│煙│ │ │報│設│ │ │告│備│ │ │ ├─┼──────────────────┤ │ │緊│ 2.A棟1F緊急插座無電源 │ │ │急│ │ │ │電│ │ │ │源│ │ │ │設│ │ │ ├─┼──────────────────┤ │ │照│ 1.緊急照明燈電源開關標示錯誤 │ │ │明│ │ │ │設│ │ │ │備│ │ │ ├─┼─┬────────────────┤ │ │ │機│ 所有控制盤標示不正確 │ │ │機│電│ │ │ │電│設│ │ │ │設│備│ │ │ │備├─┼────────────────┤ │ │ │發│1.發電機油管出、回管路未固定 │ │ │ │電│2.發電機排煙口位置不良 │ │ │ │機│ │ │ │ │ │ │ │ ├─┼─┴────────────────┤ │ │監│2.停電時所有弱電系統包括門禁、車道柵│ │ │控│ 欄、監視器鐵捲門等建議店員更改 │ │ │設│ │ │ │備│ │ │ ├─┼─┬────────────────┤ │ │消│排│ 兩棟排煙管道浪管未固定 │ │ │防│煙│ │ │ │安│設│ │ │ │全│備│ │ │ │設│ │ │ │ │備│ │ │ └─┴─┴─┴────────────────┘ 附表二: ┌───────────┬──────┬────┐│ 修繕項目 │ 單據 │費用(元)│├───────────┼──────┼────┤│竹林路1F店面修繕 │扣工料單、統│60342 ││ │一發票、工程│ ││ │標單、點工單│ │├───────────┼──────┼────┤│B1F電信管和接水盤大量 │統一發票、扣│21000 ││滲水、導流風機配線施作│工料單、點工│ ││ │卡 │ │├───────────┼──────┼────┤│竹林路1F店面電氣工程 │統一發票、扣│39375 ││ │工料單、點工│ ││ │卡 │ │├───────────┼──────┼────┤│竹林路公共區消防修繕工│統一發票、扣│63000 ││程 │工料單、點工│ ││ │卡 │ │├───────────┼──────┼────┤│竹林路1F配線 │統一發票、扣│48620 ││拉線及管路不通打石 │工料單、點工│ ││ │卡 │ │├───────────┼──────┼────┤│消防電缺失改善及電氣 │統一發票、扣│52500 ││配線缺失改善 │工料單、點工│ ││ │卡、傳票 │ │├───────────┼──────┼────┤│竹林路1F店面電氣點工配│統一發票、扣│65158 ││管線打石材料 │工料單、工程│ ││ │標單、點工卡│ │├───────────┼──────┼────┤│公共、消防電修繕 │統一發票、扣│40921 ││ │工料單、點工│ ││ │卡、工程標單│ │├───────────┼──────┼────┤│線路查修標示 │統一發票、扣│81375 ││ │工料單、點工│ ││ │卡 │ │├───────────┼──────┼────┤│TV線路安裝測試費 │扣工料單 │2100 ││ │ │ │├───────────┼──────┼────┤│1F車道捲門電氣查修A3-6│扣工料單 │2500 ││F冷暖風機查線等 │ │ │├───────────┼──────┼────┤│1F店面牆面管路修改油漆│扣工料單 │5460 ││修補 │ │ │├───────────┼──────┼────┤│1F店面泥渣碎石清除、地│扣工料單 │6300 ││坪粉塵清洗 │ │ │├───────────┴──────┼────┤│總計 │488,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