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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張紫能

  • 當事人
    吉虹有限公司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吉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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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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