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