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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高文淵

  • 當事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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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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