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楊榮龍即東龍工程行 被 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