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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9號

上訴人
威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8年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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