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界昌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RX RIGIDX 」商標係原告所有,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頒予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委託茛翔有限公司製造打印有「RX」之銑刀,並販賣予不知情之第三者,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本件刑事部份已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顯已嚴重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專利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訴請損害賠償新臺幣3,000,000 元,並不得製造、販賣、陳列、輸入或輸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原告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專利權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