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1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5 日以98年度補字第975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