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3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靜怡